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非煤矿山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煤矿山综合治理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用于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各方参与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