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非煤矿山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养殖、种植等产业和公共服务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