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非煤矿山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坚持因地制宜,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