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坚持因地制宜,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