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对产生的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设置专用贮存场所进行统一处置。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依法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