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对产生的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设置专用贮存场所进行统一处置。

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依法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