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废水,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