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扬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并采取下列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
(一)凿岩、穿孔作业采用湿式作业方式或者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并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二)爆破作业选择合理的参数和方法,减少二次爆破量;
(三)破碎、筛分、切割作业采用尘源密闭、局部抽风和安装除尘装置等方式;
(四)矿石和废石堆场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
(五)矿石和废石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措施;
(六)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
(七)矿区运输道路作硬化处理或者采取洒水等措施;
(八)其他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