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缴存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年度提取和使用计划,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规范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