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非煤矿山的环境保护、生产安全、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单位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环境保护、生产安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