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