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非煤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非煤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编制,并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