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非煤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建设。已有非煤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