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推进文明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推进城市智能交通建设、开展多警联勤联动机制、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置一站式综合服务等措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