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处理交通违法以及交通事故需要扣留车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车辆,逾期不领取的,自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