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不得在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