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不得影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正常通行,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应当立即驶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