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停车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不得影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正常通行,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应当立即驶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