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不得在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