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行驶;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在机动车道上停车时,不得从车辆左侧上、下车;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