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人行道的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三)不得跨越、倚坐、踩踏、污损道路隔离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