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侧行驶;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三)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环形路内的车辆先行;

(四)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随身携带本人残疾人证,不得另载他人或者违反规定载物;

(七)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速度;

(八)不得擅自拆除限速装置;

(九)推拉式人力车不得在城市主干路上行驶;

(十)驾驶中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牵引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