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转借或者借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
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不得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不得在网状线区域、设置禁止停车标线的路口或者路段停车;
不得在禁行或者限行时间内上道路行驶;
不得在限制通行区域内上道路行驶;
主动避让校车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不得向窗外抛撒、投掷物品;
驾驶载货机动车时应当防止货物脱落、泄漏、遗撒;
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
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