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速、让行:

行经人行横道;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

经过泥泞或者积水道路;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

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