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速、让行:行经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经过泥泞或者积水道路;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