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使用可变式、可更换号牌装置;

(二)不得使用变形、残缺、褪色以及字迹模糊的号牌,影响辨认的,应当及时申请换领;

(三)不得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

(四)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五)不得在车辆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 (六)不得在城市快速路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七)摩托车不得安装棚架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