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十二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4米的儿童不得乘坐前排座椅。

四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乘坐非营运的小型载客汽车时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