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通行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在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搁置物品;

(二)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安全设施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和影响指引交通行为的设施;

(三)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占用、涂改、损毁、移动、拆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在道路上设置干扰驾驶人视觉的灯源或者其他容易产生眩光、反光效果的物品;

(五)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

(六)其他影响道路通行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