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责任。

责任人要求自行恢复原状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责任人缴纳赔偿费用的数额,应当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成本进行赔偿。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