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备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确需对交通安全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疏导、管控等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道路交通用电设施上取电。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