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报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下列事项:

车辆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的; (三)机动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或者作废的; (五)其他可以公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