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七条有效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灾害监测有关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可能发生台风等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增加预警信息播发的次数,每天不得少于四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