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统一规划设置加密气象观测站、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三沙市所辖岛礁及其海域的气象监测站点建设,提高预警能力,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气象灾害监测总体规划布局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