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八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的准确性、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部门,不得瞒报、谎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