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组织自然资源、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水利等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农村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