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