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