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