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履行城乡绿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