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履行城乡绿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