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绿地用途;(二)擅自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四)损坏花草和绿化灌溉、管护等设备设施;(五)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