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二)擅自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四)损坏花草和绿化灌溉、管护等设备设施;

(五)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