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