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应当实行原址保护,禁止损毁、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