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