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安全的,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时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