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避让树木、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协商处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