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乡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范围和期限用地。临时使用期满后,应当清理现场,限期恢复绿地。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