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乡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范围和期限用地。临时使用期满后,应当清理现场,限期恢复绿地。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