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上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