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依法经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