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绿地保护与管理制度,明确养护管理责任。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