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州、地区的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化养护技术规范。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因病虫害等原因造成树木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当年植树季节内予以补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