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与植被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县(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向社会公布论证结果。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