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候和地域条件,制定适宜本地推广种植的绿化树种与植被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选用的绿化树种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多树种混交搭配;选用的植被种类应当适应本地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禁止引进或者选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影响生态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树种和植被,已经种植的应当更换。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