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技术,根据城乡绿化用水需求,规划城市绿化用水管网和乡、村绿化用水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