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农村植树造林规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城市、乡镇、村庄、国省道、县乡道、农田防护林的绿化指标。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