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